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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长沙县人,现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未投保、超载的湘******轻型货车沿长沙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龙村“晚安家居”前路段右转弯时,遇被害人王某乙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C1”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二轮电动车(车架号尾号91947)同向在后行驶。因杨某某驾驶车辆违规变更车道,王某乙驾车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了两车相撞,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7月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湘******货车在**道“晚安家居”前路段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他人报警,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同年9月10日接办案民警电话到长沙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四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图、血液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查询件、复印件、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会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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