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3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办理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0日18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独自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华坪县石龙坝镇工业园区,沿华永路(华坪到永仁高速路)往华坪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华坪县境内华永路K2+100M路段处时,车辆与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云P*****号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华坪县公安司
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某的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验鉴定,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制动系功能、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7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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