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虎庄镇老林子村丙***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H****7-辽H****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哈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石桥市官屯镇中国石油门口,右转准备进入加油站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符合因严重的心脏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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