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河南省灵宝市人,住沂南县**镇**楼。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南县**镇宋家哨以西路口处,与前方顺行的向北拐弯的宋培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宋培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宋培好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尸体鉴定报告
现场勘查笔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554163887。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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