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5时40分许,在Y118线6km+100m路段(即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蒙大村路段),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桂R****1轻型普通货车由南侧通道倒车进入Y118线,杨某某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致桂R****1轻型普通货车车尾撞到伍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车头右侧,造成伍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审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伍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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