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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84********,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政府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东大街派出所。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晋D****3号广汽牌小型越野车沿省道3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治市潞城区黄牛蹄乡清口村路段与行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经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共计920000元,双方就赔偿都没有异议,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靳月娥、张振国以及监护人、张咪以及委托人、张鑫昌的谅解,双方提出刑事和解申请,被害人家属同意不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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