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0时43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冀JR****号重型普通货车沿霸州市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北油田第二采油大门前,在驾驶车辆向北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在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朱某某骑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朱某某被车辆碾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待交警到达现场;现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已到位。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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