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公诉刑诉〔2018〕5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新乡市新八街**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河南省西华县公安局清河驿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张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6时20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金龙牌电动三轮车(符合三轮轻便摩托车定义)沿新乡市新中大道由北向南行至与金穗大道交叉口处,将沿金穗大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张某某撞伤,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8月8日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案发现场图、到案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书;
4.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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