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83********,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大货车司机,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6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H*****号重型自卸货车经焦作市马村区云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筑王水泥厂跨渠公路桥东侧处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李某某当场死亡。焦作市公安局马村交管支队马村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10报警说明事情经过,留在现场等候。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分别收到杨某某补偿款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款78万元,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伟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