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28岁,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1********,1991年**月**日云南省宾川县人,住5329241991********宾川县**村委**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宾川县**村委**村**号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一次退回宾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宾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7日二退回宾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宾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新桥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5336******7602,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8月3日间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共计透支人民币54992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新桥支行及其委托进行金穗贷记卡欠款催收业务的高柏(中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多次以打电话、寄信函、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后,被告人杨某某至今仍未归还银行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54992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范玉权
检察员:
龚晓娟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7案移送公安卷1881749****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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