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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璐铭)(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住大同市平城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 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B****M丰田威驰牌小型轿车,沿东风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6.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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