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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区**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平高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km+200m处路段(虎山村半坡)时,所驾车辆撞于路边树木,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11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7.4mg/100ml。

2020年3月13日经平凉市崆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某案发后指示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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