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区**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平高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km+200m处路段(虎山村半坡)时,所驾车辆撞于路边树木,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11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7.4mg/100ml。
2020年3月13日经平凉市崆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某案发后指示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