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工程师,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镇**村**社**号,现住址新疆**县**镇**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巴州塔里木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巴州塔里木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巴州塔里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1时0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新J*****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塔里木油田库东路12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01毫克。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袁新飞
(院 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巴州塔里木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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