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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宜城市板桥店镇自忠路路口时摔倒。杨某某向路人求助,民警赶赴现场查看时发现杨某某身上有较大酒味,随即对杨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4mg/100ml的含量,然后将杨某某带到宜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97.87mg/1OO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古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6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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