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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CAK255号小型轿车沿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关镇华海锦绣小区东侧路段时,停车在车内睡觉,后被过路群众举报至固镇县公安局。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4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 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528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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