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小河镇王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洛嘉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宜城市区物丰巷出发,行驶至346国道宜城市小河镇黄集村高速桥洞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遂将杨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8.49mg/100ml。杨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残疾证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722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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