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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0********,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古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C****3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阳路珍宝园口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后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等;2.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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