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11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栋**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口时,因操作不当掉进路边的水渠,造成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到场处理,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杨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7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员:陈结茹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花园**栋**房,联系电话1311376****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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