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4时6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镇**道**村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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