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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9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新安县**镇**小区**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2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行政拘留八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黄色帝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涧西区银川路与联盟路交叉口时撞上隔离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 20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波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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