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住安庆市宜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H*****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与天台山路交叉处时,被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民警遂将杨某某带至东至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8月1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邵瑛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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