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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杨**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在宾川县**镇**路由南往北行驶。16时许,当车辆行至金川小区路段K1+300米处时与李**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杨**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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