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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6〕2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5月6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兰磨线K2741+200米处时与辣某某驾驶云******号望龙牌WL150-2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辣某某受轻伤、杨某某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查询列表及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玉喃溜

2016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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