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住东至县尧渡镇孝义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时被东至县公安局交警一中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3mg/100ml,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东至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备检。2019年12月3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5666****。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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