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与**交叉口南3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佳芮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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