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市,住**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22分,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号牌辽P****5夏利牌小型汽车沿**市京抚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市京抚线550公里处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静脉血液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每100毫升血液含乙醇125.68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驾驶证查询单、现场照片、被告人残疾证复印件、病历材料;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
检察官助理:张玉聘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凌海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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