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镇**村。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20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R5****号小型轿车沿霸杨线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霸杨线菜园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冀RD****号小型轿车相撞。
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33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已到位。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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