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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村。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20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R5****号小型轿车沿霸杨线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霸杨线菜园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冀RD****号小型轿车相撞。

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33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已到位。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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