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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小区**栋****号。2009年10月2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刑后于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ER1****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斯****机电对开路段时,与郝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E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至冀E8****号小型轿车又与郝某某停放在路边粤EQ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某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2.7mg/l00ml,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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