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现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A****C小型汽车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北门处,与王某某停放的辽A****H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将被害人杨某某带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检材。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魏晓雪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