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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滕州市**茶总公司下岗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庄街**巷**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宿舍**排**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滕州市平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行路与河阳路路口西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9mg/100ml。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侯贺森

检察官助理  张  瑜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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