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组,现无固定住所。2007年10月18日因抢劫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丰花市附近时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护栏受损。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判决、归案经过、接警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551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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