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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3********苗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副主任,户籍地址及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平坝路****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张某利用其所在东关办大水沟村成为城市重点开发区域,有大量工程项目入驻的机会,笼络同村村民郭某某、张某甲、王某、张某乙、陈某某、李某等人组成以张某为队长的大水沟车队,并与当时村委成员葛某某、陈某甲相互勾结,通过车队成员阻工、堵路,再由张某和葛某某、陈某甲以村委名义向项目方施压、谈判的方式,强揽入驻大水沟村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在此过程中张某以其强势的行事风格和行之有效的行为手段开始在大水沟村扬名立威,初步形成了以张某为首,葛某某、陈某甲、郭某某、张某甲、王某、张某乙、李某、陈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随着组织的不断发展,张某、葛某某不再满足于通过强揽工程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开始将大水沟村尚未开发的土地作为其下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的目标。2013年,为控制基层政权顺利实现从土地中攫取更多经济利益的目的,张某、葛某某通过吃请、送礼等手段贿选,成功当选大水沟村村主任、村支书。在通过利益分配、打压排挤、违规任命等手段控制村支两委之后,张某、葛某某开始进行包括林森家具市场、预留地项目、钢材市场等一些项目工程的谋划,但由于受制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加之存在项目前期基础建设缺乏资金、部分被征地村民不配合、有村民代表不支持等不利因素,项目迟迟未能实施。2014年年初张某、葛某某找到已从东关办领导岗位改非的被告人杨某某,邀请其回到大水沟村帮助解决上述难题,并在年初的党员大会上正式宣布杨某某担任大水沟村“经济顾问”。

随着杨某某的加入,张某、葛某某开始陆续召开各种会议启动大水沟村的土地开发,在会上杨某某不但对违规开发土地的行为不予制止,还帮助张某、葛某某对项目进行分析、阐述,说服与会人员通过决议,并利用其在大水沟村群众中较高的威望和地位,做通部分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推进林森家具市场、预留地项目、钢材市场等一系列违法工程项目的启动,并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参加开工仪式、参与土石方招标等工作。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解决缺乏资金的难题,杨某某一方面提出将借款利息从10%提高到15%的建议,带头以家人的名义出借20万元,以此打消村民融资的顾虑,帮助张某、葛某某等人以村委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另一方面为规避上级对村财资金的监管、打破集体资金使用的障碍,与张某、葛某某共同谋划成立民安惠公司,将集体资金转入该公司账户用于非法征地补偿,并对融资资金进行管理,使得项目建设资金充足,保障违法工程项目的后续开发。在项目建设完毕之后,为应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违建通知,杨某某在会议上不但不制止张某等人提出来的不停工决定,还鼓动张某、葛某某等人以村委名义向政府递交报告企图阻碍拆违。由于杨某某的加入,使得张某、葛某某利用土地攫取经济利益的企图得以实现,二人在新一届村支两委的地位短时间内更加巩固,同时二人所领导下的犯罪集团势力得到进一步发展壮大。

在此之后,张某、葛某某相互配合在大水沟村强行推行一系列村约、村规,用以约束本村村民以及外来建房、居住的人员,垄断周边项目工程,以强势、霸道的行事风格对全村内外进行威慑;与孙祥相互勾结在本村建成大量违法建筑,并形成远近闻名的名为“大方街”、“织金街”的违法建筑群,对聚居其中的外来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制定一系列针对外来人员的规矩,还用少量经济利益为村民购买养老保险、为老年人发放补贴,以笼络人心,恩威并施对村民进行全面约束和控制。至此,张某、葛某某完成对大水沟村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全面把控,形成了以张某为组织、领导者,葛某某为领导者,陈某甲、杨发学、杨某某、郭某某、孙祥、王朋、杨伯友、杨学林、张某甲为积极参加者,王某、张某乙、李某、陈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多年来,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于大水沟村,掌控全村政治、经济、社会管理权,在大水沟村实行“一言堂”,称霸一方、横行乡里;聚众造势、强揽工程,对该村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正常推进造成严重阻碍;蚕食集体土地,对百姓进行盘剥、压榨,攫取大量不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目无法纪,导致大量违法建筑纵横林立,不仅严重影响村容村貌,更阻碍了北部新区建设发展进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大水沟村的社会经济生活已形成全面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农村基层政治生态、经济生态以及社会生态,严重破坏我市经济建设、投资环境,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杨某某作为该组织成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1月至10月,张某、葛某某因在非法占用大水沟村农用地建设林森家具厂、预留地、钢材市场、停车场的过程中资金不足,在征询杨某某的意见后,先后多次组织陈某甲、杨发学、杨某某等人召开村支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以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并通过口头宣传、张贴布告等方式对外进行公开宣传,以年利率1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大水沟村民小组及村民非法集资,所吸收的资金打入民安惠公司用于非法建设大水沟村林森家具厂、预留地、钢材市场等项目。经贵州经纬益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民安惠公司吸收村民组及村民投资款本金合计1071.35万元,已退还村民本金156万元,尚欠村民组及村民投资款本金合计915.35万元。

(二)挪用资金罪

1.2015年1月,张某、葛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向村民征地,并于当年1月12日,从东关办事处财政分局大水沟村账户划出45.0137万元用于钢材市场地块测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方面;2016年1月20日,张某、葛某某组织杨某某及村支两委成员召开会议,决定再从村财账户中拨划出资金用于支付钢材市场村民土地租金。2016年2月4日,从东关办事处财政分局大水沟村账户划出34.8216万元作为钢材市场地块租金。

2.2017年1月17日,张某、葛某某为规避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对大水沟村财资金的监管,达到控制、支配村财资金的目的,组织陈某甲、杨发学、杨某某王等人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决定成立民安惠公司,并决定由“村财乡代管”大水沟村账户拨付650万元到该公司。2017年1月22日,张某、葛某某以作为村民组、村民、村集体分红的基本金为由,向东关办事处申请由“村财乡代管”大水沟村账户拨付650万元到民安惠公司。同年3月20日,东关办事处将大水沟村集体资金400万元划拨到民安惠公司,后张某、葛某某等人将该400万元集体资金用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土地赔偿和建设。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2014年2月14日,张某、葛某某组织陈某甲、杨发学、杨某某等人召开村委工作会议,决定征用大水沟村“白瓦窑”的土地建设“林森家具厂”。后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张某等人先以租用,之后强行收买的方法征用村民土地。在非法取得农用地后先后修建了6个钢架大棚出租给他人,获取租金。经安顺市自然资源局鉴定,林森家具厂不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15.5086亩。

2.2014年2月18日、3月21日,张某、葛某某组织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从村民处征收土地作为大水沟村发展预留地。后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张某、葛某某组织杨某某等人以国家征收为名向村民征收土地、组织土石方招标,并由郭某某、杨伯友等人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了13个铺面和12个钢架大棚。2015年9月17日,政府职能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张某、葛某某又组织杨某某等人召开村支两委会议,作出不停工的决定。经安顺市自然资源局鉴定,大水沟预留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77.752亩。

3.2014年12月6日,张某、葛某某组织被陈某甲、杨发学、杨某某等人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村民征用土地建设钢材市场。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张某、葛某某、杨某某等人采用租用、购买等方式从村民处取得土地后,将土地强行推平,租赁给黄正君等人修建钢市场从中牟利。经安顺市自然资源局鉴定,大水沟钢材市场不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38.27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会议纪要、相关文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葛某某、孙祥、陈某甲、郭某某、杨发学、杨伯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寄海

                      检察官助理:王海龙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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