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栋**房。201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曾某某(已判刑)为了实施诈骗成立了深圳市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化名蒋凯瑞)与李宁(化名李某某,已判刑)受曾某某的指使,与被害单位珠海市爱卫白蚁虫鼠防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坤取得联系,以去土耳其伊兹密尔市合作一项白蚁防治工程为名,诱骗石某坤到深圳与其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体协议书》,后以赴土耳其需支付机票和签证费用等为名要求石某坤公司支付人民币2.4万元。石某坤信以为真,遂于2017年12月20日在中某某三乡镇前陇村农商银行向对方公司转帐了人民币2.4万元。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曾某某、李宁瓜分了赃款并断绝与石某坤的联系。
2019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罗湖区华隆园A座1502C房内内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其归某某如某某了上述事实。破案后,曾某某已赔偿石某坤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钱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合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视听资料2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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