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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88********,满族,专科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在大连市中山区凯宾斯基普拉那酒吧内无故摔碎若干酒杯并拒绝赔偿,酒吧工作人员报警。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昆明街派出所巡警郭某某与文职警员张*、矫**接市局110指令到达现场处置时,杨某某用手击打张*左下颌、踹其腿部,致张*左下颌、腰部软组织挫伤。杨某某被带至昆明街派出所后,拒不配合工作,用拳头击打值班民警梁某某头部,撕扯、踢踹梁某某,致其头面部外伤、左颧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案发后,杨某某已对执法警员做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露                                  

检察官助理:陈 放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79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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