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伙谢某某(另案处理)在徐闻县庞客音乐餐吧门口处因喝酒醉,无故将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打伤,经鉴定,邓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后,被不起诉人方已与辩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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