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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08年10月15日,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一起饮酒后,送韩某某回家途中随意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韩某某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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