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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起诉书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70********,汉族,高中毕业灵宝市**局工作人员,河南省灵宝市****栋**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方城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尾号3705建设银行卡、U盾并捆绑新的手机号,交给李某某使用。经查证,杨某某尾号3705建设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9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东赟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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