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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强制猥亵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杨某某约彭某某一起出去玩。21点40分左右彭某某约阳某某一起和杨某某三个人坐龙某某的车从**出发来到**风景区。到达景区后,杨某某单独驾车将阳某某一个人带走,在路边一大树下停车熄火,随后杨某某进入车后座抱住阳某某,并强行抚摸阳某某胸部等位置。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劝说下自动到万载县公安局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龙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及辨认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杨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来生

(院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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