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同日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5日被平坝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早上5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董某某及吴某某三人入住平坝区**街道**关**主题酒店**07房间,入住后三人在房间喝酒,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借故将吴某某支开并关上房门,后杨某某将董某某推倒在床上强行亲吻董某某的嘴巴、脸部,遭到董某某的反抗后,杨某某仍然继续强行拉开董某某的衣服,亲吻其胸部,后被及时返回房间的吴某某制止。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住宿旅客登记、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叶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安)公(司)鉴(法物)字(2019)577号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卷、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了按倒被害人后强行亲吻等猥亵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平坝区**镇**村,联系电话:1558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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