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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强制猥亵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同日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同年6月15日被平坝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早上5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董某某及吴某某三人入住平坝区**街道**关**主题酒店**07房间,入住后三人在房间喝酒,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借故将吴某某支开并关上房门,后杨某某将董某某推倒在床上强行亲吻董某某的嘴巴、脸部,遭到董某某的反抗后,杨某某仍然继续强行拉开董某某的衣服,亲吻其胸部,后被及时返回房间的吴某某制止。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住宿旅客登记、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叶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安)公(司)鉴(法物)字(2019)577号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卷、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了按倒被害人后强行亲吻等猥亵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平坝区****村,联系电话:1558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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