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660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路**号,现住舟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任舟曲**公司销售部经理,因涉嫌强奸罪,舟曲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刑事拘留,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舟曲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邀约其朋友尚某某、成某某(“**足浴”技师)及其一同事在老城区蜀中天火锅店内吃饭。期间,杨某某和尚某某二人喝了一斤多白酒。21时许,成某某和其同事离开饭局去足浴店上班。23时左右,杨某某同尚某某拎着一斤红酒和半斤白酒来到“富豪足浴店”洗脚按摩。两人来到210包厢后,由被害人成某某为杨某某服务,罗某某为尚某某服务。服务期间,杨某某和尚某某将剩余的半瓶白酒喝完。凌晨4时许,尚某某离开足浴店回家休息,杨某某又加钟点了成某某技师要求再加90分钟的按摩服务。这期间,成某某实际没有进行按摩,两人一边聊天一边喝酒,在凌晨6时左右,杨某某要求发生性关系,成某某不同意并谎称:“你给我转5万元钱了,我做你长久情人”,杨某某说只有500元,就给成某某微信转账500元,成某某,又将500元转给杨某某,这样聊天到1月19日早上8时左右,成某某去了一趟卫生间后,杨某某在门口看着,后二人回到包厢,过了一会儿,杨某某亲吻成某某的嘴唇、胸部,并用手强行捏胸部等部位,成某某不情愿,在杨某某右肩、嘴唇上各咬了一下,杨某某接着将成某某按倒在按摩沙发床上,成某某为了逃离杨某某的行为,说“这里脏,要不咱们到外面开房去”,杨某某没有听此话,就强行脱下成某某的裤子,在脱裤时将成某某的工作裤撕破,与成某某发生性关系,大约有2分钟时,成某某使劲用双脚将杨某某踢开,并骂你这个畜生、疯子之类的话,杨某某生气便在成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并骂了很难听的话。10时许成某某打电话向舟曲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杜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汉成
书记员:刘介亮
2020年9月4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2、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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