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61981********,汉族,高中文化,宜城市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宜城市**街**组。因涉嫌徇私枉法罪,2020年6月2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起诉。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孔湾中队中队长汪某某带领下,在宜城市自忠路烟草局门前路段查获了吴某某(己判拘役三个月)涉嫌酒后驾车。因吴某某不配合呼吸酒精检测,遂被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准备送检。此后又对吴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检测结果显示为25Omg/lOOml ,吴某某在检测结果单上签字认可。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其血样由办案人员存放于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冰柜。
次日下午,汪某某安排民警康某某和冯某某将吴某某血样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在冰柜取出血样交给康某某等人送检,后因无鉴定委托书,鉴定中心没有受理血样,仍由杨某某存放冰柜。此时,徐某某受吴某某的所托,来到宜城市交警大队找到杨某某,请杨某某帮忙,并给了杨某某2000元现金,
6月9日上午,杨某某电话告知徐某某,下午要将吴某某血样送检。徐某某与吴某某商量后,分两次给了杨某某2万元现金,请杨某某想办法将吴某某的醉驾改成酒驾。中午,杨某某在板桥店镇街道吃饭时,让其妻弟朱某某喝了一碗啤酒后,带朱某某到板桥卫生院抽取了两管血样,15时许,杨某某赶回交警大队,从冰柜中取出吴某某血样,在楼梯拐角处撕开证物袋,将朱某某血样上的条形码撕下贴在烟盒上,用朱某某的血样换下了吴某某的血样,然后同民警康某某一起送襄阳汇驰鉴定中心检测。
6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从孔湾交警中队办公柜翻出了吴某某的卷宗将“血样提取表”上的血样条形码撕下,换成了朱某某血样提取条形码。6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感到此次行为所冒风险太大,拿到的钱太少,就以还要找人帮忙为由,又向徐某某索要了1万元现金。6月13日,徐某某以吴某某所说的事情(醉驾改酒驾)搞不好,要求退钱,杨某某退给徐某某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到案经过说明、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退办鉴定委托通知书、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图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康某某、冯某某、汪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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