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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挪用资金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营管理洛阳市**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人员,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号楼**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 2018年1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4月份,时任许昌市河南**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同时实际负责洛阳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阳市**公司”)工作的梁某某,因上述两公司资金短缺、经营困难,造成房地产项目停工,需要招聘房地产经理帮助公司解决烂尾楼问题。梁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从事房地产行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过考察,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意帮助经营管理河南**公司,随后梁某某将河南**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交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梁某某同时代管的洛阳市**公司也存在烂尾楼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2017年5月份,梁某某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到洛阳后,杨某某经过对洛阳市**公司的了解,同意帮助梁某某对洛阳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解决洛阳市**公司开发的香港城项目烂尾楼问题。

2017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洛阳市**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梁某某、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财务人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洛阳市**公司同意,私自安排其助理赵某某转款。赵某某的个人建行账户当时按洛阳市**公司要求归公司专用,公司销售剩余房产所收取的资金均存放在该账户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安排赵某某将该账户中的100万元转到郑州**老年公寓账户,之后将该笔资金支付给王某某。

经查,王某某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舅舅,2010年与他人在郑州市北环附近购买一块建设用地,一直闲置。2015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商定将该块地转让给其用于开发郑州**老年公寓,协议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土地款2700万元。而直到2017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仍未支付土地款,当日杨某某给王某某写下一份承诺书,于2017年10月底前支付100万元保证金,2017年底前支付900万元,其余2000多万元股权款和欠款分别在2018年底之前支付,如不能按期付款,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需退出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郑州**老年公寓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个人主要负责开发经营的项目,且与洛阳市**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关系,2017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时作为洛阳市**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洛阳市**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将该款项作为保证金支付给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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