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4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5********,汉族,大学专科毕业,西安市***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号)。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18年11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5时许,贾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犯罪在侦查阶段趁看守人员不备自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派出所逃出,被告人杨某某在民警通过电话告知其贾某某系逃跑的情况下仍帮助贾某某回到西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认罪及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琴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