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顺德***电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巷*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某某因与妻子梁某甲长期感情不和,认为是岳母谭某某在背后挑唆,遂起意放火进行报复。2019年12月19日22时许,杨某某驾驶一辆粤XAQ****红色男装摩托车来到被害人谭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街*号的家。杨某某先沿着该住宅转了一圈,想确定梁某甲是否在屋内,随后其将连接该住宅的一条自来水管拉断,接着杨某某来到该住宅一房间的窗户外,打开窗户后用随身携带的一个打火机点燃了房间内靠近窗户的蚊帐,当时谭某某的外孙女梁某乙(现年7岁)正在该房间内睡觉,点燃蚊帐后杨某某见已经着火了,就关上窗户驾车逃离现场。谭某某发现房间起火后,将正在该房间内睡觉的梁某乙救出,并准备打开水龙头接水救火,但发现水管已经没水,只好通过水泵从水井抽水施救灭火。火灾造成梁某乙房间的床、衣柜、窗帘等若干件家具物品及一台格力空调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空调价值人民币762元,其余被烧毁的家具暂无法核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窗门框位置及窗门玻璃位置提取到两份DNA擦拭物,经鉴定擦拭物 STR分型与被告人杨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39×1029 。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粤XAQ****红色男装摩托车并从杨某某处起获打火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3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物现暂扣,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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