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2001********,回族,初中文化,新疆**公司员工,住新疆**公司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村**组**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变更保证方式后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21时许,在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三平镇基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依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在宿舍互相拍打肩膀,依某某提出单挑,两人先后走出宿舍,依某某朝杨某某脸部击打一拳,随后两人互相进行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杨某某致使依某某摔倒,造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依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且赔付被害人依某某损失共计902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依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杨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依某某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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