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住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工友王某某、熊某某、陶某某4人在临澧县***镇**村湖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休息室打牌时,被害人胡某某跑进来对其妻王某某实施殴打,后夫妻双方发生扭打,熊某某等人劝架把双方拉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害人胡某某为其多管闲事,与杨某某发生冲突和扭打,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把被害人胡某某按倒在地后,坐压在其身上,致使被害人胡某某左腿骨折。经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73000元,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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