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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受到邻居付某某、郭某某夫妇阻挠,双方多次为此发生冲突,经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门多次解决未果。2018年5月8日,杨某某在宅基地内做建房准备工作时,受到郭某某及家人用水喷、用勾镰勾等方式阻挠,致使矛盾激化。当出警民警到场后,郭某某冲进杨某某宅基地里,杨某某与郭某某够到一起,在民警拉拽过程中,杨某某用脚将郭某某左眼部蹬踹致伤。郭某某因伤住院治疗,因其左眼原有疾病,与本次伤害合并,于2019年11月11日,经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化解了矛盾,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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