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栋**单元**号,无业。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晚9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平城区南环路**公园南门,看到其妻子刘某某与一男子跳舞,误会二人有不正当关系,上前殴打被害人蔡某某,蔡某某的妻子陶某某上前质问阻拦,被杨某某推到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和陶某某为轻伤二级。2020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蔡某某、陶某某谅解杨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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