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街**楼**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田某某同时在西安市莲湖区**号**酒吧喝酒,两人互为邻桌。因田某某玩游戏声音较大,杨某某端酒上前要求其小声一点,田某某将手中啤酒泼在杨某某脸上,杨某某拿起酒杯砸在田某某面部,后二人扭打在一处,被周围群众拉开,杨某某随即离开现场。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到西大街派出所投案。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田某某颈部损伤瘢痕长达5.3厘米,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