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号**栋**室。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10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路**路交叉口的洛阳**有限公司门口,以挂横幅、用墨水在地上写字方式向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某要账,再次未果,后杨某某用刀将在该公司值班的张某某左上肢等部位捅伤。经鉴定,张某某的左上肢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5万元,张某某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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